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227号
案件名称:徐现楷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徐现楷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徐现楷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自2015年08月05日至2015年08月14日在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北街家园一区六号楼203经营张亮麻辣烫。当事人徐现楷自2015年08月05日至2015年08月14日营业期间违法所得为人民币50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5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