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10015号
案件名称:左厚福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左厚福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左厚福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就群众投诉举报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拱辰南大街10号楼底商的“驴肉火烧”进行现场检查,该店负责人左厚福确认自2014年3月15日至2015年3月26日从事餐饮服务经营,但未取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