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100266号
案件名称:北京蓝海钟鼎楼食府有限公司石景山分公司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蓝海钟鼎楼食府有限公司石景山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丁德杰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5年9月10日到2015年9月13日,将含有副溶血性弧菌的食品在其自助海鲜餐厅中对外销售,对前来就餐的顾客每人收费128元餐费。期间,发现前来就餐的顾客中有19名顾客,因食用含有副溶血性弧菌的食品,导致食物中毒情况发生,这19名中毒的顾客的便样中,经石景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检测出含有副溶血性弧菌。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6-01-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6-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