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50020
案件名称:候家生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候家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4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丰台区蒲安东里4号楼底商的馄饨店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经营面积40平方米,现场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有碗20个、筷子40双、锅1个、醋2瓶。现场未发现食品成品及半成品,货值金额1100元、违法所得1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