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10033号
案件名称:北京尚品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尚品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方凯翔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5年6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南大街91号1号楼1至8层的北京尚品假日酒店有限公司“餐厅”检查,发现该单位餐厅正在从事餐饮制作活动,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现场未发现已经制作完成的食品,该单位上述行为属于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进一步核实,北京尚品假日酒店有限公司“餐厅”从2015年5月15 日开始营业,截止执法人员检查之日只向取得营业收入1000元,购进食品原料费用共计1500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违法所得10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和《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因其经营时间较短,建议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工具,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