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481095号
案件名称:张学锋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张学锋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姚家园北二路路北1269号东方元达农副市场02号门脸房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张学锋于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8月6日止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开展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查,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违法所得共计100元,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经营工具共计10元,故认货值金额11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