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10047号
案件名称:北京盛盈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盛盈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陈景旗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5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天星街1号院7号楼3F-15/16B的北京盛盈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单位正在从事餐饮制作活动,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现场未发现已经制作完成的食品,该单位上述行为属于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进一步核实,北京盛盈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 日开始营业,于2015年6月3日购进肥牛一号25kg,购进价55元/kg;销售了3kg,销售价:60元/kg。购进特级牛舌25kg,购进价51元/kg;销售了4kg,销售价:55元/kg.购进短腹20kg,购进价55元/kg;销售了2kg,销售价:60元/kg。库存的原料已被我局扣押。由于该单位在收费时抹掉了零头故取得了500元的营业收入。该案货值金额为3771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违法所得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