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监食罚〔2015〕230048号
案件名称:田华(北京妫川华诚肉摊)经营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田华(北京妫川华诚肉摊)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田华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2015年4月8日,当事人田华(北京妫川华诚肉摊)从北京市海淀区大地鑫源肉类批发市场以40元/kg的价格购进生产日期/批号是2015年4月3日、生产单位是河北省青县新兴镇代庄子村-荣盛肉养殖专业合作社生产的一批羊肉30kg用于经营。2015年4月8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羊肉进行市级监督抽检。2015年6月9日,我局收到了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此出具的编号为No:2015LSSZ038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羊腿肉经抽样检验,克伦特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5年6月16日,该案经我局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本案至2015年8月18日调查终结。截至2015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这批30kg羊肉以56元/kg的价格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其中1kg被以56元/kg的价格购买用于市级监督抽检样品。当事人经营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680.00元,不足10000.00元,共获违法所得48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5-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