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205号
案件名称:金平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金平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金平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自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7月13日止,在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五里营经营泉水鱼餐馆,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到2015年7月13日被检查之日止,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6000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6045.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