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121号
案件名称:王文清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好的案
当事人名称:王文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王文清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自2015年3月20日至2015年3月24日止,在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道北医院西北50米处经营乌兰羊杂馆,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到2015年3月24日被检查之日止,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00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4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