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481229
案件名称:张海涛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张海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定福家园南里3号院1号楼底商张海涛经营的涟池饺子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被检查人于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21日期间,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违法所得225元,现场扣押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及经营工具合计金额45元。故认定货值金额27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