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00094-14
案件名称:北京华沿大酒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华沿大酒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崔志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但其在2014年10月01日至2014年10月22日期间,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经营,主要经营产品为土豆丝、辣白菜、米饭、刀削面、肉炒刀削面、饸饹面、清炒西葫芦、烧豆腐、家常小炒、清炒四季豆、西红柿煲仔饭、松仁萝卜汤等。当事人从事餐饮的食品、食品原材料主要有土豆丝、白菜、大米、面、西葫芦、豆腐、肉、四季豆、西红柿、鸡蛋、松仁和萝卜。猪肉采购自北京腾达艳丰鲜肉销售部,其他的都采购自北京周庆杰食品店。2014年10月16日前采购的食品、食品原材料已全部使用完毕,没有库存,无半成品,不使用食品添加剂。该单位已经将所用切菜刀、炒锅、电饭煲自行处理。2014年10月01日至2014年10月22日期间,当事人违法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货值金额为308.00元,共获得违法所得308.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