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251号
案件名称:韩已吉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韩已吉日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8月19日9时05分,我局执法人员董磊、刘发中对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兴寿村加油站对面的高原牛肉拉面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 该高原牛肉拉面馆经营者韩已吉日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正在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