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 〕335号
案件名称:王晓宇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晓宇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1月26日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松兰堡村的老诚一锅羊蝎子进行检查发现,老诚一锅羊蝎子的经营者王晓宇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执法人员依据法定程序将上述情况记录于现场检查笔录,同时当场制作、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查封(扣押)决定书。后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王晓宇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自2015年10月09日至2015年11月26日在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松兰堡村经营老诚一锅羊蝎子。老诚一锅羊蝎子自2015年10月09日至2015年11月26日营业期间违法所得为人民币5000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500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3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