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160005号
案件名称:曹娜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曹娜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曹娜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1日,我局接到12331转办的举报,反映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赵登禹路147号的兰州拉面饭馆无《餐饮服务许可证》。经初步核实,该地址的经营者姓名为曹娜,取得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字号名称为北京百昌三信息咨询部。该经营场所现用于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进一步调查核实,自2014年11月24日至我局现场检查,曹娜在该地址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制售拉面,其所取得的相关营业性收入为60.00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