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90005号
案件名称:北京千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千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6016487845
法定代表人:苟爱军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12日期间在北京市丰台区怡海花园恒丰园7号楼商业B区1段B2号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主要经营家常菜,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有炒锅2个、不锈钢盆4个、炒菜勺2个、案板2个。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单位食品级食品原料已经全部销售、使用完毕,没有库存,无半成品。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货值金额为2464元,共获得违法所得246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