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483号
案件名称: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经营的修正贝朗宁植物钙粉产品标签上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标明必须标明的事项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00000128824
法定代表人:孙为民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3日,稽查大队接到由我局食品市场监管科转来线索,举报人阳昔杨反映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修正贝朗宁植物钙粉(商品条码:6955285203247),配料使用了营养强化剂酪蛋白磷酸肽,未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酪蛋白磷酸肽的含量值。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第4.3条的规定,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除4.1的要求外,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要求查处。2015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经检查:1.当事人经营场所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物流产业园区融商六路2号,执法人员在该公司库房现场未发现举报人所举报的修正贝朗宁植物钙粉产品。经询问陪同检查人李文龙,李文龙称该产品公司之前销售过,因举报人举报,所以公司进行了退货下架处理;2.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了修正贝朗宁植物钙粉产品的采购商品入库单、进销存明细、退厂发货作业单及厂家的相关资质。因该公司受委托人李文龙回老家处理家庭事务,拖延至2015年7月10日来我局接受调查。经进一步调查,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销售过净含量150g(5g/袋×30袋)的修正贝朗宁植物钙粉,供应商为德清天润大药房有限公司, 因该产品配料表使用了营养强化剂酪蛋白磷酸肽,未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酪蛋白磷酸肽的含量值被举报,该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对修正贝朗宁植物钙粉产品做下架退回处理。通过查验该产品的采购商品入库单、进销存明细及退厂发货作业单, 该产品于2014年12月10日一共进货36盒,销售了33盒,举报人购买了贝朗宁植物钙粉发现该产品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电话联系了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下架退回3盒,并终止了与德清天润大药房有限公司的合作。该产品进货价格是每盒111元,销售价格是每盒148元,单个税后利润是每盒37元,该批产品总的货值金额为36×148=5328元。违法所得为37元/盒×33盒=1221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