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100223号
案件名称:张瑞亮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张瑞亮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东街25号-13游乐园西门南侧150米的悬挂“口头馋”招牌的餐厅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店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现场发现餐后结算单9张,共计金额889元;现场未见半成品、已加工完成待出售的食品成品、剩余食品原料以及食品添加剂;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炒菜勺4个、半成品盛放盆1个、案板1个、锅4个、刀1把当场予以扣押,并责令你店立即停止餐饮服务。经进一步调查,因你店无法提供其他销售记录凭证,故认定违法所得、货值金额均为889元。你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八十四条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89元;2、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炒菜勺4个,半成品盛放盆1个,案板1个,锅4个,刀1把;3、并处30000.00元罚款;1、3项共计人民币30889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