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00867号
案件名称:向常娥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向常娥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05月18日至2015年05月21日期间,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南郎家园1号大北写字楼1层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期间违法所得936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