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213号
案件名称:王秀花(北京秀花农家乐旅游观光园)《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王秀花(北京秀花农家乐旅游观光园)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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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自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6月15日在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北小营村仍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至2015年6月15日案发时日止,获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869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