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开)食药监食罚[2014]食流2号
案件名称: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7255208-3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7月16日,我局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的《举报登记表》1件,举报当事人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嘎子哥12枚乌鸡蛋”等食品。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6月12日以每件11.50元的价格由该单位总部配送购进标识北京田园新羽养殖场生产的嘎子哥12枚乌鸡蛋20件,标签标识的产品生产日期:2014年6月11日,保质期:常温30天,规格:12枚,于2014年7月14日和2014年7月15日以每件13.90元的价格分别销售1件,共计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件,共计货值27.80元,共计成本23.00元,获违法所得4.80元。当事人于2014年7月1日以每个5.05元的价格由该单位总部配送购进毛椰子20个,标签标识的生产日期:2014年7月1日,保质期:7天,于2014年7月8日至2014年7月15日以每个6.80元的价格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毛椰子10个,共计货值68.00元,共计成本50.50元,获违法所得17.5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进货单据、销售单据等证据证明,有举报人购货小票及发票照片等证据佐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8-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开发区分局,2014-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