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100240号
案件名称:北京嘉陵楼餐饮管理中心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嘉陵楼餐饮管理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1000385099
法定代表人:王连成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北京市石景山区衙门口村村南院内西库未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现场发现1个案板、1把菜刀、2个炒菜勺、2个锅、4个盆、2个塑料桶;现场发现制作加工的成品60公斤麻酱、90公斤红油、127.5公斤蛙料、40公斤麻小料、30公斤龙虾粉和45公斤火锅料;现场发现原料60公斤红花椒、60公斤青花椒、10箱智强鸡精、10箱莎鲜鸡精、10件永川豆豉、10件色拉油、10桶菜籽油、40公斤干辣椒、40公斤辣椒段、10件猪肉骨香膏、21瓶麻辣香精、15瓶火锅香膏、5瓶芝麻香精、9瓶美过肉宝皇和8个乙基麦芽酚。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于2015年08月23日至2015年08月30日,制作加工麻酱120公斤、红油198公斤、蛙料331.5公斤、麻小料104公斤、龙虾粉39公斤和火锅料135公斤,货值金额为20236元,现场发现原料的货值金额为23010元,当事人的货值金额共计为43246元。经营期间,当事人为其管理下的分支机构配送成品,违法所得为11366元。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照片、书证和当事人陈述等佐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