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200006号
案件名称:瞿锦钟无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
当事人名称:瞿锦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瞿锦钟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13日我局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受理中心下发的举报登记表,举报位于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甲22号-11室麻辣烫无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问题。我局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核实,发现违法事实存在,举报情况属实。经审批对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碗15个、塑料筐20个)进行扣押,现场未发现食品原材料。同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15年1月20日经批准立案,我局承办人员对当事人瞿锦钟进行了询问调查。经查,当事人自2014年10月16日开始营业,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前提下营业至我局检查当日,期间违法所得为1500元人民币,违法经营食品(1500元)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当事人于2015年1月20日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给予瞿锦钟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碗15个、塑料筐20个;2.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人民币;3. 罚款人民币3500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