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142号
案件名称:闫彩平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闫彩平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闫彩平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于2015年5月10日至2015年5月12日于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北三区12号楼3单元102地下一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