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64号
案件名称:高玉红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高玉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高玉红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自2015年3月28日至2015年4月9日在北京市昌平区霍营街道回龙观东大街地铁站B口北侧经营食来运转风味快餐店。当事人高玉红自2015年3月28日至2015年4月9日营业期间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00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01.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