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271号
案件名称:吴方之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吴方之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09月24日9时05分,执法人员董磊、刘发中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秦城村村委会对面的无名菜馆涉嫌存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