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字[2015]090105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北方之星艺术幼儿园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北方之星艺术幼儿园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8550002-0
法定代表人:吴英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单位食堂操作间发现“味美发”牌辣椒面1袋,已开封使用,生产日期:20140410,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00g。经进一步调查了解, 当事人以3.5元的价格从超市采购该辣椒面一袋,并主要用于给老师炸辣椒油,由于该辣椒油免费提供,不涉及营业性收入,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该袋辣椒面的进购价格3.5元,无违法经营工具设备。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3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