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100号
案件名称:张国军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国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张国军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于2015年4月28日至2015年5月6日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其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为人民币601.6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6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