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门)食药监食罚〔2015〕160020号
案件名称:曾庆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曾庆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曾庆林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8日,北京市门头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针对编号为【电】S2015034442的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登记表中的内容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发现:北京市门头沟区桥东街3号楼2单元101室内,曾庆林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正在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调查,曾庆林自2015年3月10日开始经营驴肉火烧,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55.00元,违法所得共计88.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门头沟局,2015-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