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4〕100068号
案件名称:北京温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温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何助满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7月14日至2014年10月14日期间,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其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小井村548的经营场所内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当事人从北京亿潼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万丰路购物中心购进包子、牛奶,从小井菜市场购进大米、鸡蛋、黄豆等食品、食品原材料后,使用电饭锅、豆浆机等设备进行加工,用蒸包柜、粥锅等工具保温,制成早餐套餐,包括2个包子、一杯豆浆或一袋牛奶(由顾客从两者选择一种)、一个鸡蛋、一碗米粥,向在其店内住宿的顾客提供早餐服务。早餐套餐价格为7元/份,当事人在从事上述餐饮服务活动期间,共经营早餐套餐2054份,取得营业性收入14378元,至2014年10月14日,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成品、原料及半成品,故货值金额为1437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