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90024号
案件名称:北京海水润众餐饮有限公司经营河豚鱼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海水润众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波
主要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14年12月1日至1015年1月26日期间在经营场所北京市丰台区风荷曲苑4号楼002、102经营河豚鱼菜品,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有菜刀1把、不锈钢盆1个。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的河豚鱼菜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半成品,有9条鲜活河豚鱼,你单位当场自行销毁。2014年12月1日至1025年1月26日违法从事河豚鱼经营的货值金额为504元,共获得违法所得504元。另查明,你单位未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10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8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5-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