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90016号
案件名称:陈春玲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陈春玲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与2015年1月8日至2015年1月14日期间在北京市丰台区程庄路20号院6号楼-1至1层6-12、6-13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主要经营川湘家常菜,货值金额共计1460元,共获得违法所得146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