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10011号
案件名称:北京安平鑫业劳务有限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安平鑫业劳务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宋瑞芬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良乡高教园区阳光南大街东侧的北京安平鑫业劳务有限公司“工地食堂”检查,发现该单位正在从事餐饮制作活动,但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