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52号
案件名称:李峰芝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峰芝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16日09时,北京市昌平区城北食药所执法人员赵海、欧阳卫锋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五街煤市口胡同15号的无名啤酒鸭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李峰芝经营的无名啤酒鸭店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正在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执法人员依据法定程序将上述情况记录于现场检查笔录,同时当场对该店涉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工用具及食品原料进行了扣押,并当场制作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并于当天约请当事人李峰芝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确认:当事人未经许可自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16日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期间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00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7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