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食药昌罚决字(2014)第113号
案件名称:胡志军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胡志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胡志军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自2014年5月21日至2014年6月16日,在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阳坊村阳八路南侧经营山西面馆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至 2014年6月16日被查获时止,其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00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31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8-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4-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