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49号
案件名称:昌兴味诚(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昌兴味诚(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佟雨泽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的鲶鱼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验中,经检验硝基呋喃代谢物(3-氨基-2-恶唑烷基酮,AOZ)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