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 221号
案件名称:陈林贵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陈林贵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陈林贵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自2015年6月12日至2015年7月18日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西一区东门北侧经营“沙县小吃”饭店的行为,情况属实。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陈林贵在2015年6月12日至2015年7月18日违法期间的为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货值金额为人民币伍佰零肆元整(504.00)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