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50108
案件名称:北京东方金字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东方金字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32725832-9
法定代表人:肖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你单位于2014年4月30日起租赁丰台区东铁营顺四条16号院1号楼,开办东方金子塔儿童潜能培训托幼机构宋家庄分校,2014年6月至2014年11月进行校园装修,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进行通风、消味、换气等处置,2015年3月开始招生,2015年3月至8月有5名儿童上珠心算课,你单位未提供就餐服务。2015年8月至2015年9月7日放暑假未开课。2015年9月8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你单位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其托幼机构院内一处平房设立托幼机构食堂,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在托幼机构上课期间,你单位从送货上门的小商贩购进的米面粮油、各种蔬菜、肉类、调味料等原材料、半成品,制作家常炒菜、米饭,以每人每份8元的价格向托幼机构内部分儿童提供午餐服务,共向18名儿童提供餐饮服务612人次,取得营业性收入4896元,你单位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使用的工具、设备包括设备包括冷柜1台、菜墩1个、勺子20把、盘子5个、托盘20个、大炒勺1个、小炒勺1个、不锈钢盆10个、不锈钢桶1个、铝锅7个、小炒锅1个。至2015年11月2日止,在你单位经营现场检查未发现食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你单位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489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