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30013号
案件名称:岳素英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当事人名称:岳素英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曙光食药所执法人员赵洋(证件号:57040152)、徐胜华(证件号:57040151)于2015年02月13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板井村北京农林科学院畜牧所1楼1层的“福泰达八代驴肉火烧”店进行检查,并于2015年02月26日对当事人调查证实:当事人岳素英自2015年01月01日起至2015年02月13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制售驴肉火烧的餐饮服务活动。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其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和原料:切菜刀1把、切菜板1块、古船面粉1袋(5千克/袋)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现场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原料是自己到超市购买的。当事人经营期间违法经营收入共计302元,未缴纳税款,剩余原材料货值金额50元,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52元,货值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以下。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