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食药昌罚决字(2014)第46号
案件名称:朱国松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朱国松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朱国松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自2014年3月26日至2014年4月21日,在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中心北街20号经营美味瘦肉包子铺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至 2014年4月21日被查获时止,其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500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50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6-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4-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