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 239号
案件名称:李贺军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贺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李贺军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自2015年7月20日至2015年8月4日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北汽合源南墙外经营“1992主题串吧”饭店。当事人李贺军自2015年7月20日至2015年8月4日营业期间违法所得为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伍百零贰元整(502.00)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