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190016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宣武区陶然亭谷仙居菜馆经营含有致病性微生物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宣武区陶然亭谷仙居菜馆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宪强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依法于2015年8月5日对刘宪强(北京市宣武区陶然亭谷仙居菜馆)经营的酱牛肉进行监督抽检,2015年9月22日我局接到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以EMS方式邮寄来的一式两份抽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020-RCSP151634。检验报告显示,2015年8月5日我局在北京市宣武区陶然亭谷仙居菜馆采集的批次为2015.8.3的自制酱牛肉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致病菌项目,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不符合不得检出要求;菌落总数项目,实测97000cfu/g,不符合≤80000 cfu/g要求,上述项目不符合GB2726-2005《熟肉制品卫生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5年9月24日,我局向刘宪强(北京市宣武区陶然亭谷仙居菜馆),送达了上述抽样检验不合格食品监督抽检结果送达书和编号为NO.020-RCSP151634的检测报告,并告知复检权利和期限。当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的食品及用于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截止到2015年9月28日24时,5日内刘宪强(北京市宣武区陶然亭谷仙居菜馆)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于2015年9月29日予以立案。经调查核实,刘宪强(北京市宣武区陶然亭谷仙居菜馆)共经营2015年8月3日批次的酱牛肉10斤,其中2斤用于我局采样,余下8斤已全部销售。酱牛肉售价每斤35元;销售金额共计350元;违法所得350元,货值金额共计350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