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食药昌监罚决字(2014)117号
案件名称:贺炜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贺炜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贺炜未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字2014年5月13日至2014年5月23日擅自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西一区二号楼3门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开办幼儿园食堂。至2014年5月23日被查获时止,该幼儿园食堂自2014年5月13日至2014年5月23日期间因幼儿园的儿童和老师吃饭是免费的,所以没有营业收入,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8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复议结案,2014-08-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4-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