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50031号
案件名称:陈海涛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陈海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你自2015年4月30日至2015年5月8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中路154号的饭店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你从送货上门的小商贩那购进各种原材料、油和各种调味料及酒水饮料,在店内向顾客提供就餐服务。经营面积50平方米,有3名从业人员,经营期间,你共取得营业性收入4100元。至2015年5月8日,你经营的食品及原料无库存,故你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4100元,获得违法所得4100元。你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使用的工具、设备包括菜盆3个、夹子6个、碟子10个、碗20个、筷子30双、刀1把、锅1个。折合15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