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07食罚(2015 )151 号
案件名称:兰光霞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兰光霞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兰光霞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自2015年4月6日至2015年6月2日在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巩华城大街28号经营的陕西汉中面皮店。当事人兰光霞自2015年4月6日至2015年6月2日营业期间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200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20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