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70792号
案件名称:柳大伟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柳大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当事人在2015年6月6日至2015年6月16日期间未经许可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武圣东里23号楼101室的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计算出其违法所得共计967元,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合计价值人民币24元,无待售的食品成品、食品半成品及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总计为人民币991元。上述事实有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照片、查封(扣押)决定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经营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及相关物证等证据佐证。你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