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210006号
案件名称:张志慧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志慧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慧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30日,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达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北岗子街36号楼前平房,处理关于当事人(张志慧)的举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加工制作盒饭。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对当事人从事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工具和食品原材料予以扣押,并当场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4月23日起开始经营,至2015年4月30日被查获时止,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制售盒饭,货值金额590元,成本200元,未缴纳税款,违法所得39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