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罚(2014)第25号
案件名称:(王远)北京洺远豪尚豪餐厅采购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案
当事人名称:王远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远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3月24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顺义区新顺南大街18号(新世界千姿百货四层41号)北京洺远豪尚豪餐厅进行现场检查,在其操作间内发现2罐规格为85g的进口芝士粉均无中文标签。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14年3月4日从北京市德发行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了2罐规格为85g的进口芝士粉,留存有进货单位的资质材料及进货票据,每罐16.20元,货值金额共计32.40元, 截止2014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2罐规格为85g的进口芝士粉还没有使用,因此没有营业性收入。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6-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4-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