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90096号
案件名称:邓云敏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邓云敏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0月31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编号(京朝)食举登【电】s2014104101的举报案件,反映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黄寺大街28号三建水电基建处的四川刘抄手无餐饮服务许可证。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06月01日至11月10日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黄寺大街28号三建水电基建处的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期间违法所得220元,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货值金额为220元,货值金额为44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