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 2015 〕110051号
案件名称:吕景花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
当事人名称:吕景花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5年3月12日至2015年4月16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为其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后辛庄村永华路2号设立的“金钰幼儿园”师生提供早餐和午餐,当事人按每个入园孩子每月400元的标准收取了52个入园孩子一个月入园费,入园费由保育费和餐费两部分构成。保育费300元,餐费100元;现场发现当事人用于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有菜刀1把、案板1块、炒锅1口;现场未发现任何食材、食品添加剂及成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4-22